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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由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負責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

會議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負責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

要旨

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負責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包括接受民間申請、資格與案情審查、指派律師、律師酬金審定、轉付、案件撤銷及其他變動處理等事項。

依 據: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三第二項、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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