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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法公告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之非公務機關 如附表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依法公告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之非公務機關如附表

要旨

依法公告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之非公務機關如附表

主旨

公告新展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之非公務機關。

依 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公告事項:如附表。

附 表:新展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1、申請人○○ │新展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2、機構地址 │桃園市○○路 207 號 15 樓之 4 │├───────────┼──────────────────┤│ 3、代表人姓名 │覃○珍 │├───────────┼──────────────────┤│ 4、住、居所 │同上 │├───────────┼──────────────────┤│ 5、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求才會員、求職會員 │├───────────┼──────────────────┤│ 6、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人力仲介之管理 ││ 特定目的 │ │├───────────┼──────────────────┤│ 7、個人資料之類別 │識別類、家庭情形、教育、技術或其他專││ │業、受僱情形 │├───────────┼──────────────────┤│ 8、個人資料之範圍 │會員資料 │├───────────┼──────────────────┤│ 9、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5 年 ││ 期限 │ │├───────────┼──────────────────┤│10、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電腦網站、電話、傳真、信函、宣傳廣告│├───────────┼──────────────────┤│11、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電腦處理 ││ 範圍 │ │├───────────┼──────────────────┤│12、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覃○逸 ││ 直接收受者 │ │├───────────┼──────────────────┤│13、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覃○珍 ││ 責人之姓名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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