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攝影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要旨
訂定「攝影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要旨
訂定「攝影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內容
全文內容:攝影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說明為建立國家技術士職業證照制度,提升照相從業人員的技術與素質,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 86 年召集了學者、專家制定照相職類技能檢定規範,88 年 8 月完成規範並公布施行,90 年正式辦理照相學、術科檢定,辦理以來頗獲肯定。惟因科技及電腦的突飛猛進,使得原檢定規範已無法符合產業界需要,乃有規範之編修。為因應影像數位化,本次規範的編修將原「照相」更名為「攝影」職類以更符合社會實際現況。同時,將原照相丙級技能檢定規範中不合時宜的部分加以修訂,並制定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希望藉由規範的制定及技能檢定的實施,能提昇本行業的服務水準及激勵產業的技術再升級。有關規範的說明如後:
一、本職類規範依工作範圍及技能專精程度分為甲、乙、丙三級,各級均明確規定其應具備之知識與技能,本次編修暫制定乙、丙二級規範。
二、攝影丙級技術士的工作範圍為協助從事平面攝影及相關工作。應具備的技能有能正確使用數位相機、攝影人工光源、測光錶等器材的能力。術科的檢定項目有基本的攝影燈光佈置,半身人像、商品及文件的拍攝,並加強工業安全與衛生、環境保護等相關法規的瞭解及職業道德的實踐。
三、攝影乙級技術士的工作範圍為從事平面攝影及相關工作。應具備的技能除應具備丙級技術士的知能外,並能熟練使用各種照相機、攝影光源與攝影場地佈置,熟悉色彩管理與校正、數位影像資料之儲存及媒介功能的調整,能正確使用數位相機拍攝被攝體,數位影像的編修、儲存、輸出及應用等技能,且具備良好的人際關係及顧客服務與環境保護等相關知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