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要旨
修正「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要旨
修正「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內容
全文內容: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說明
一、本規範之目標,在制定保母人員技能檢定之方式及內容,並建立保母人員服務所需「知」、「技」、「情」的基本標準,以保障嬰幼兒福址。
二、因本職類係針為弱勢嬰幼兒直接進行照顧工作,故從事保母工作者之知識技能,應達到一定之知能標準,以維護受照顧者生命安全及健康,凡通過本職類知能標準測試者,當能提供適當之服務,故以單一級辦理技能檢定。
三、本規範之內容包括學科暨術科檢定範圍及相關知職、技能與情意。
四、本職類檢定之知能包括「職業倫理」、「嬰幼兒托育導論」、「嬰幼兒發展」、「嬰幼兒保育」、「嬰幼兒衛生保健」、「嬰幼兒生活與環境」、「親職教育」等七項。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0 年 9 月 7 日勞動發能字第 11005129161 號令,修正「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名稱並修正為「技術士技能檢定托育人員職類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