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美容技術士技術技能檢定規範」
要旨
修正「美容技術士技術技能檢定規範」
要旨
修正「美容技術士技術技能檢定規範」
內容
全文內容:美容技術士技術技能檢定規範說明
1.近年來國民生活水準不斷的提昇,美容業蓬勃發展,政府為提昇美容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及素質,保障消費者權益,美容技術士技能檢定自八十一年起開辦以來,由於社經變遷,技術隨藉科技之進步,因此對現行「美容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加以修訂。
2.本職類規範依該業技能範圍及技術專精程度分乙、丙二級,各級均明確規定其應具之知能。
3.本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能標準,著重於職業道德、皮膚、化粧品認識、衛生常識相關法令、臉部、身體、手足部保養美化、化粧的基本知識及技能。
4.本職類美容乙級技術士技能標準著重於職業道德、管理、人體生理、化粧品認識、衛生常識相關法令、臉部、身體、手足部保養美化、彩粧造型設計的專業知識及技能。
5.本職類檢定規範工作項目,排除涉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所從事之業務項目。
6.本職類檢定規範不牽涉醫療行為。凡涉及醫療法、醫師法等醫事人員法規規定非醫事人員不得從事者,如割雙眼皮、拉皮、小針美容、換膚、隆乳、隆鼻、販賣藥物等項目,均不列入檢定規範。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民國 114 年 3 月5 日技發字第1141300227 號公告,修正「美容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名稱並修正為「技術士技能檢定美容職類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