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5.03.27. 交航(一)字第11598000014號公告
要旨
公告修正「基隆(含臺北)港、臺中港、高雄(含安平)港、花蓮港、麥 寮港、布袋港、蘇澳港及和平港航道圖」,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
公告修正「基隆(含臺北)港、臺中港、高雄(含安平)港、花蓮 港、麥寮港、布袋港、蘇澳港及和平港航道圖」,並自即日起生效 。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航道圖前經本部、國防部及海洋委員會於111年8月23日以交航( 一)字第11198001743號、國作聯戰字第1110176856號及海域安字第1 110007507號會銜公告在案。 二、依據旨揭修正公告,原9個通過點(A~I點)及20條航道修訂為8個通 過(A~H點)點19條航道,含刪除I點及其航道,調整原B點通往基隆 (臺北)港航道及通往臺中港及麥寮港航道,以兼顧離岸風電開發及 船舶航行安全。 三、管制單位:交通部、國防部、海洋委員會。 四、通航港口:基隆(含臺北)港、臺中港、高雄(含安平)港、花蓮港 、麥寮港、布袋港、蘇澳港及和平港。 五、適用對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許可之 船舶。 六、航行航道:船舶進入限制水域,須先行保持限制界線外航行,至預定 靠泊港口外之通過點後,循直航航道進入預定靠泊港口。 七、船舶入出限制(禁止)水域應確依航道標示航行;未經許可進入限制 或禁止水域範圍、未依指定航行航道,主管機關應依「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條、第80條之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第43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 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 八、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交通 部,並由該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