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15.01.13. 航舶字第1151710023號令
要旨
訂定實施統一檢驗與發證系統(HSSC)之通告,自即日生效
主旨
一、依據船舶法第30條、船舶設備規則第30條、第93條、第173條、第224條之1、第226條、船舶檢查規則第3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4條及依船舶法第101條經交通部所公告採用之國際海事組織(IMO)準法律文件,我國適用國際公約之船舶,應依各項國際公約之規定施行檢查,並具備公約規定之證書;另依據國際海事組織( IMO)第34次大會採納之A.1207(34)決議案及其後續修正案,其內容提供實施統一檢驗與發證系統(HSSC)的指南,為國輪實施HSSC有所依循,訂定實施統一檢驗與發證系統(HSSC)之通告,並自即日生效。
二、檢附上開通告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