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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15.01.08. 航舶字第1141711613號令

發文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發文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訂定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中有關船舶之建議與指引通告,自即日生效

主旨

一、依據船舶法第30條、船舶設備規則第30條、第93條、第173條、第224條之1、第226條、船舶檢查規則第3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4條及依船舶法第101條經交通部所公告採用之國際海事組織(IMO)準法律文件,為建立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中有關建議與指引於我國法制程序之適用原則,以確保實施標準之一致性,並協助理解公約要求與建議內容,訂定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中有關船舶之建議與指引通告,並自即日生效。

二、檢附上開通告如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 115.01.08. 航舶字第1141711613號令由交通部航港局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