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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15.01.06. 航舶字第1141711655號令

發文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發文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訂定「落實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要求會員國義務之未詳盡清 單之使用通告」,自即日生效

主旨

一、依據船舶法第30條、船舶設備規則第30條、第93條、第173條、第224條之1、第226條、船舶檢查規則第3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4條及依船舶法第101條經交通部所公告採用之相關國際海事組織(IMO)準法律文件,訂定「落實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要求會員國義務之未詳盡清單之使用通告」,並自即日生效。

二、檢附上開通告如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 115.01.06. 航舶字第1141711655號令由交通部航港局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