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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4.12.01. 交航(一)字第11498003701號公告

會議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6次及第107次 會議所採納MSC.520(106)、MSC.532(107)及MSC.534(107)決議之「 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 SOLAS)」修正案,修正相關證書及其設備紀錄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

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6次及 第107次會議所採納MSC.520(106)、MSC.532(107)及MSC.534( 107)決議之「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修正案,修正相 關證書及其設備紀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船舶法第一百零一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約係海上人命安全相關規範,為利國籍船舶有所依循,爰採用 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6次及第107次 會議所採納MSC.520(106)、MSC.532(107)及MSC.534(107)決議 之「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 SOLAS)」修正案,並修正「中華民國 國際航線客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紀錄」、「貨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紀 錄」及「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其設備紀錄」,旨揭案件列表如附件。 二、本案相關管理措施如下: (一)依據起重設備準則( MSC.1/Circ.1663),完成首次登載後之 起重設備及活動零件,後續應每年執行徹底查驗(Thorough e xamination),並每5年重新執行負荷試驗(Load test)。 (二)徹底查驗及負荷試驗應由適格人員(Competent person)執行 ,適格人員係:財團法人驗船中心(CR)驗船師。 (三)SOLAS第II–1章規則3–13所納管之7大種類起重設備(用於貨 物裝載、轉移或卸載;用於升降艙口蓋或可移動艙壁;用作機 艙起重設備;用作庫房起重設備;用作軟管吊裝起重設備;用 於吊運接駁艇(tender boats)下水及回收起重設備;用作人 員吊運起重設備),若安全工作負荷(SWL)未滿1,000公斤, 原則不強制適用 SOLAS第II–1章規則3–13規定,船東得自願 符合並考量納入安全管理系統(SMS)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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