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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4.10.07. 北觀管字第11403003172號公告

會議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訂定「淺水灣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訂定「淺水灣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於淺水灣水域救生員駐站期間,管理單位設置之游泳區範圍內僅供從 事游泳活動。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5萬元 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備註:關於救生員駐站期間,請逕至「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 風景區管理處觀光資訊網/食宿購行/旅遊錦囊/安全須知」項下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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