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4.10.07. 北觀管字第11403003174號公告
要旨
訂定「和平島地質公園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訂定「和平島地質公園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於和平島地質公園救生員駐站期間,戶外水池及生態水池區僅供從事 游泳活動。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5萬元 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備註:關於救生員駐站期間,請逕至「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 風景區管理處觀光資訊網/食宿購行/旅遊錦囊/安全須知」項下 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