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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4.08.11. 交運字第1140020442號函

會議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之執法原則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條第2項之執法原則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4年7月9日警署交字第1140128011號函。

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依本部112年7月5日交路字第1125008972號函檢送本部112年6月26日召開「研商汽機車不停讓行人違規取締認定標準」第2次會議紀錄,貴署說明現行取締標準為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及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合先敘明。

三、有關貴署來函所提汽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面臨行人違規闖紅燈情形,如駕駛人因突發情況已採取緊急煞車措施,縱與行人未保持 3公尺距離,認似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 1項第15款「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見解,應屬妥適。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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