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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署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4.05.27. 觀雲管字第1140300167號公告

會議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修正「馬沙溝濱海遊憩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 即日生效

主旨

一、活動分區限制範圍及活動種類:

(一)游泳區:自海岸高潮線向海延伸 100公尺之警戒浮球或其他設施明顯標示範圍內,以B、C、I、H各點座標所連接水域範圍為游泳區,限制僅得從事游泳活動。

(二)非動力區:自海岸高潮線向海延伸100公尺至300公尺之警戒浮球或其他設施明顯標示範圍內,以C、D、E、J、H、I各點座標所連接水域範圍為非動力區,限制僅得從事乘騎獨木舟、風浪板及立式划槳活動。

(三)動力區:自海岸高潮線向海延伸300公尺至500公尺之警戒浮球或其他設施明顯標示範圍內,以A、B、J、E、F、G各點座標所連接水域範圍為動力區,限制僅得從事乘騎水上摩拖車、香蕉船活動。

(四)各點點位座標:(座標系統:WGS84地理座標)點位 經度(E) 緯度(N)A: 120.083211 23.220191B: 120.082761 23.219191C: 120.082031 23.217940D: 120.081710 23.216857E: 120.079004 23.217897F: 120.077200 23.218591G: 120.078701 23.221925H: 120.081775 23.219538I: 120.081296 23.218287J: 120.071964 23.221972

二、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一)時間限制:

1.每年4月至10月:上午7時至下午6時30分。

2.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上午8時至下午6時。

3.其他經本處同意者,不受前二目時段限制。

(二)行為限制:

1.未滿12歲兒童不得單獨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由成人陪同。

2.操作乘騎獨木舟、風浪板、立式划槳、水上摩拖車及香蕉船,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3.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一)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二)中央氣象署預測平均風速達7級(13.9~17.1公尺/秒)或陣風達8級(17.2~20.7公尺/秒)以上,或浪高6公尺以上時。

(三)發生地震,經中央氣象署發布海嘯警報時。

(四)經本處或其授權管理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安全構成威脅之虞情形時。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及第2項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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