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4.01.16. 交航(一)字第11398003701號公告
要旨
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採納之「國際載運 工業人員船舶安全章程(IP Code)」等2件相關決議案,訂定「載運工業 人員船舶安全證書」,就前揭決議案公約與章程之船舶檢驗及法定證書發 給業務,委託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辦理,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採納之「國 際載運工業人員船舶安全章程(IP Code)」等2件相關決議案,訂 定「載運工業人員船舶安全證書」,就前揭決議案公約與章程之船 舶檢驗及法定證書發給業務,委託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辦理,並 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船舶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一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與符合國際公約規範,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 )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一百零六次會議決議採納之MSC.521 ( 106)及MSC.527(106)決議案,並訂定「載運工業人員船舶安全 證書」,旨揭案件列表如附件。 二、本案適用範圍及相關管理措施如下: (一)旨揭章程適用於國輪屬 500總噸以上載有超過12名工業人員之 貨船或高速貨船。 (二)工業人員係指被運送或搭載於船舶並於其他船舶或離岸設施上 從事離岸工業活動的所有人員。 (三)離岸工業活動係指對資源勘探與開發有關(例如:能源、水產 養殖、海洋採礦等類似活動)之「離岸設施」建造、維護、除 役(移除)等活動。 (四)工業人員訓練標準依照 IP Code註解建議之訓練證明,包括全 球風能組織(GWO)或離岸油氣行業訓練機構(OPITO)訓練標 準、OPITO認可之海上基本安全與應急訓練(BOSIET)。 (五)旨揭公約與章程之船舶檢驗及法定證書發給業務委託財團法人 中國驗船中心辦理(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03號8樓,電 話(02)2506–2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