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13.11.25. 航港字第1131811825號公告
要旨
公告交通部航港局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化學品安全管理協會辦理「港區危險 物品專責人員訓練」相關業務
主旨
公告本局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化學品安全管理協會辦理「港區危險物 品專責人員訓練」相關業務。 依據: 一、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9條之2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局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化學品安全管理協會(地址:雲林縣斗六市榴 南里14鄰榴邨12街92號1樓,聯絡電話:xxxxx,○○○小姐),辦理 甲級及乙級危險物品專責人員初、複訓訓練業務,委託期限自即日起 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事項:開班作業、學員招生、資格審查、師資聘 攬、出勤紀錄、測驗作業、證書核發等訓練事宜。 三、訓練費用:參加訓練應負擔之訓練費用,甲級初訓每人每期新臺幣6, 600元,甲級複訓及乙級初訓每人每期新臺幣3,200元,乙級複訓每人 每期新臺幣2,400元。 四、受委託民間團體每年至少開設 1班,有關訓練日期、場所及報名方法 等事宜,請逕洽該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