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署 113.11.08. 觀業字第11330030511號公告
要旨
公告114年1月至6月份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執業證辦理換證處理原則
主旨
公告 114年1月至6月份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執業證辦理換證處理原 則。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華語導遊人員及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原有效期限之到期日為114年1月 1日至 114年6月30日者,於原執業證期滿前向本署委託辦理換證之中 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及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申請換證,免檢附效期 內執行業務足資證明文件。 二、逾期換證者,仍需檢附前揭證明文件,無法檢附者則應重行參加訓練 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 三、外語領隊人員及外語導遊人員原執業證有效期限之到期日為114年1月 1 日後者,於申請換證時需檢附符合「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申請執業 證作業須知」之證明文件。 四、後續華語導遊及華語領隊人員換證處理方式,本署將視旅遊市場發展 情形滾動調整因應。 五、有關執業證換證問題請洽: (一)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電話:02–25922207)。 (二)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電話:02–25453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