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3.07.23. 觀澎管字第11303003871號公告
要旨
訂定「山水漁港東堤外側海域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訂定「山水漁港東堤外側海域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限制活動範圍:自山水漁港東堤向南,由沙灘高潮線為 A點,延伸至 消波塊南端20公尺海域為B點,並由B點向東延伸約150公尺至C點,向 北接至半塭仔岸際高潮線為 D點,連接A、B、C、D點之海域(詳如附 圖)。 二、限制活動範圍座標如下(WGS84系統):A點(E119.598594、N23.511 852),B點(E119.597613、N23.509898),C點(E119.599006、N23 .509380),D點(E119.599803、N23.510834)。 三、限制活動種類:限制僅供游泳及潛水活動。 四、限制時間: (一)每年4月至10月期間。 (二)潛水作業船隻上開限制期間內,於每日上午 9時至中午12時, 下午2時至5時,未經許可不得進出、航行或停留於限制活動範 圍。 五、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5萬元 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