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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3.01.15. 觀谷管字第11303000072號公告
要旨
修正「臺東縣鹿野高台起飛場與龍田降落場及泰平山起飛場禁止危害安全 之行為」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臺東縣鹿野高台起飛場與龍田降落場及泰平山起飛場禁止危 害安全之行為」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臺東縣鹿野高台起飛場與龍田降落場及泰平山起飛場禁 止危害安全之行為」第一點(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