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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3.01.15. 觀谷管字第11303000072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發文日期 113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修正「臺東縣鹿野高台起飛場與龍田降落場及泰平山起飛場禁止危害安全 之行為」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臺東縣鹿野高台起飛場與龍田降落場及泰平山起飛場禁止危 害安全之行為」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臺東縣鹿野高台起飛場與龍田降落場及泰平山起飛場禁 止危害安全之行為」第一點(如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3.01.15. 觀谷管字第11303000072號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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