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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公路總局 112.07.12. 路監交字第1120086417B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公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112年6月30日起辦理「自費 講習扣抵違規點數」

主旨

公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112年6月30日起辦理「自費講習 扣抵違規點數」。 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4項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7條及 第1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違規記點達6點者,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自費扣 抵違規點數講習,由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通知講習時間、 地點及繳費。 二、申請自費講習者併入一般違規班,其講習時數3小時,每小時收費200 元整。經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2點;其抵扣,自記違規點數達6 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 三、公告本局辦理「自費講習扣抵違規點數」之各講習單位如下: (一)臺北市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二)高雄市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三)臺北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四)新竹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五)臺中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含分站) (六)嘉義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含分站) (七)高雄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含分站) 四、公告自費講習時數及費用表(如附件),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 本局及各辦理講習單位公告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公路總局 112.07.12. 路監交字第1120086417B號公告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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