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2.05.19. 觀鵬管字第11203003641號公告
要旨
修正「琉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琉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琉球嶼周邊海域自海岸高潮線向外延伸 600公尺之範圍內不得從事滑 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器具 之活動;另 A、B、C、D、E五區(如公告圖示)內不得從事水域遊憩 活動。 二、違反上述規定者: (一)不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 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漁港區域內行為依漁港法及其相關規定;屏東縣琉球白沙交通碼頭區 域內行為依屏東縣琉球白沙交通碼頭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四、本處111年8月26日觀鵬管字第11103007181號公告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