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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2.05.05. 觀谷管字第11203001642號公告

會議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公告「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施行 區域24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施行區域24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第 2點 。 公告事項: 一、禁止於本公告施行區域(詳如附表及附圖示)之停車場、步道、自行 車道、涼亭、廊道、草皮及景觀平台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 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 限。 二、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千元 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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