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2.03.09. 觀鵬管字第1120300161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發文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廢止「『琉球風景特定區』內,應予保育之稀有野生動物、植物與禁止捕 獵、宰殺、採摘、砍伐、破壞或攜出」,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廢止「『琉球風景特定區』內,應予保育之稀有野生動物、植物與 禁止捕獵、宰殺、採摘、砍伐、破壞或攜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廢止「『琉球風景特定區』內,應予保育之稀有野生動物、植物與禁 止捕獵、宰殺、採摘、砍伐、破壞或攜出」。 二、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條規定,該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 處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觀鵬琉字第0九五000二五一六號公告之保育 業務,允宜回歸主管機關辦理,爰予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2.03.09. 觀鵬管字第11203001611號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