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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1.12.27. 交總字第1115018124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本部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港務 股份有限公司代管其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前之檔案,並辦理檔案開放應用 等相關業務,委託期間至民國116年12月31日止

主旨

本部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 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代管其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前之檔案,並辦理 檔案開放應用等相關業務,委託期間至民國116年12月31日止。 依據: 一、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 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代管其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前之檔案,並 辦理檔案開放應用等相關業務,委託期間至民國 116年12月31 日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1.12.27. 交總字第11150181241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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