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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1.11.01. 交航字第11150150551號公告

會議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廢止本部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交航字第1095003830號公告,並自111年1 1月7日生效

主旨

廢止本部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交航字第1095003830號公告,並自 111年11月7日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3項。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1年10月24日記者會宣 布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廢止本部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交航字第1095003830號有關為防治控 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機場、港口、高速鐵路車站、臺鐵車站 、國道及公路客運轉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郵局營業處所實施量測 體溫,倘有體溫過高情形,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不含捷運),或 不得進入服務區、郵局營業處之公告,並自111年11月7日生效。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部,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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