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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1.08.23. 交航(一)字第11198001743號公告

會議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 106年11月23日公告修正之「基隆(含台北)港、臺中港、高雄(含 安平)港、花蓮港、麥寮港、布袋港、蘇澳港及和平港航道圖」,自即日 起生效

主旨

有關 106年11月23日公告修正之「基隆(含台北)港、臺中港、高 雄(含安平)港、花蓮港、麥寮港、布袋港、蘇澳港及和平港航道 圖」,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航道圖,本部、國防部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現為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業於106年11月23日以交航字第10698002603號、國作聯戰字第 1060002676號及署巡救字第1060020249號會銜公告在案。 二、管制單位: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國防部。 三、通航港口:基隆(含臺北)港、臺中港、高雄(含安平)港、花蓮港 、麥寮港、布袋港、蘇澳港及和平港。 四、適用對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許可之 船舶。 五、航行航道:船舶進入限制水域,須先行保持限制界線外航行,至預定 靠泊港口外之通過點後,循直航航道進入預定靠泊港口。 六、船舶入出限制(禁止)水域應確依航道標示航行;未經許可進入限制 或禁止水域範圍、未依指定航行航道,主管機關應依「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條、第80條之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第43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 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 七、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交通 部,並由該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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