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1.08.10. 交路字第1110018615號函

會議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9項 及第10項酒駕相關規定,得否因租賃業者舉證租賃契約已善盡告知義務得 予免罰一案

主旨

關於貴處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9項及第10項酒駕相 關規定,得否因租賃業者舉證租賃契約已善盡告知義務得予免罰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日桃交裁申字第1110044128號函。

二、依行政罰法第 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該規定並未排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 35條第9項之適用。是以,仍應限於汽車所有人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方有該規定之適用。另依道交條例第 85條第4項規定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受處罰人得舉證證明其並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過失。惟實務上是否得因租賃業者舉證租賃契約已善盡告知義務得以免罰,仍應視租賃業者對承租人於事前簽訂之租賃契約,是否有明確載明告知不得違反前揭條例規定之行為,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租賃業者對承租汽車駕駛人違規行為有何故意、過失,即得舉證後免罰。

三、另有關道交條例第35條第10項規定:「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駕駛汽機車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係為加重駕駛人處罰之規定,非舉證免責之規定,其與租賃業者舉證是否善盡告知義務得免予處罰事宜無涉。

四、另副請各處罰機關如有採用租賃業者之舉證資料者,應請將相關資料提供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第 35條第1項、第3項至第5項規定之處罰機關,以作為裁處道交條例第35條第10項之參考。

正本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 111.08.10.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