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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1.08.05. 交路字第11100227206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 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業務,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

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業 務,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七條。 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 辦法第十五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旨揭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款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1.08.05. 交路字第11100227206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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