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11.06.06. 航南字第1113312975號公告
要旨
請尚比亞籍貨船「 LIDIA(利迪亞)」船舶所有人,經公告之日起15日內 ,通知船上貨櫃及貨物所有人,與本局聯繫並清償移除後之費用方可取回 所有物
主旨
請尚比亞籍貨船「LIDIA(利迪亞)」船舶所有人,經公告之日起1 5 日內,通知船上貨櫃及貨物所有人,與本局聯繫並清償移除後之 費用方可取回所有物。 依據:商港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請尚比亞籍貨船「 LIDIA(利迪亞)」船舶所有人,經公告之日起15 日內,通知船上貨櫃及貨物所有人,與本局聯繫並清償移除後之費用 方可取回所有物。逾期將依商港法第 53條第2項規定,逕行採取應變 或處理措施,貨物以廢棄物處置,貨櫃併同船體折抵移除費用。 二、本局聯絡方式:[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