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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11.06.06. 航南字第1113312975號公告

會議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請尚比亞籍貨船「 LIDIA(利迪亞)」船舶所有人,經公告之日起15日內 ,通知船上貨櫃及貨物所有人,與本局聯繫並清償移除後之費用方可取回 所有物

主旨

請尚比亞籍貨船「LIDIA(利迪亞)」船舶所有人,經公告之日起1 5 日內,通知船上貨櫃及貨物所有人,與本局聯繫並清償移除後之 費用方可取回所有物。 依據:商港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請尚比亞籍貨船「 LIDIA(利迪亞)」船舶所有人,經公告之日起15 日內,通知船上貨櫃及貨物所有人,與本局聯繫並清償移除後之費用 方可取回所有物。逾期將依商港法第 53條第2項規定,逕行採取應變 或處理措施,貨物以廢棄物處置,貨櫃併同船體折抵移除費用。 二、本局聯絡方式:[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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