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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1.02.25. 交航字第1115002368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廢止交通部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交航字第11150013041號公告,並自111 年3月1日生效

主旨

廢止本部中華民國 111年1月22日交航字第11150013041號公告,並 自111年3月1日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2月24日第11137000 79號公文核示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廢止本部中華民國 111年1月22日交航字第11150013041號有關為防治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 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禁止飲食之 公告,並自111年3月1日生效。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部,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1.02.25. 交航字第11150023681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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