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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2.14. 觀茂管字第11107000581號公告

會議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三合溪水域禁止捕採魚之行為

主旨

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三合溪水域禁止捕採魚之行為。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 1項、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4條及第22條 。 公告事項: 一、於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三合溪水域,禁止有捕採魚類之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 1項,處行為人新臺幣50萬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 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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