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1.01.22. 交航字第11150013041號公告(廢止)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 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禁止飲食,並 自111年1月23日生效

主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 (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 禁止飲食,並自111年1月23日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月22日記者會宣布 事項。 公告事項: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月22日宣布公 共運輸運具禁止飲食防疫管制措施。 二、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 (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 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 戴口罩。 三、於前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 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四、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部,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依交通部 111.02.25. 交航字第11150023681號公告發布廢止,並自11 1年3月1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1.01.22. 交航字第11150013041號公告(廢止)由交通部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