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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1.17. 觀谷管字第1110300011號公告(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發文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修正「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時間、範圍及行為限制」,名稱並修正為「鯉 魚潭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時間、範圍及行為限制」,名稱並修正 為「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條。 公告事項: 一、鯉魚潭水域(下稱本水域)除因執行公務訓練、辦理比賽、競技活動 所公告暫停外,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間如下: (一)每年4月至9月:自上午5時至下午7時止。 (二)每年10月至3月:自上午6時至下午5時止。 二、本水域範圍內僅得從事獨木舟、水上腳踏車、手划船、立式划槳及風 浪板水域遊憩活動,除依本辦法分則規定外,並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時停止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並以懸掛紅旗表 示: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二)中央氣象局預測當地平均風速達5級或陣風達6級以上。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 (一)不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 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依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7.07. 觀谷管字第1 110300253號公告發布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1.17. 觀谷管字第1110300011號公告(停止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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