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0.11.01. 交航字第1105013878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廢止交通部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交航字第11050133421號公告,並自11 0年11月2日生效

主旨

廢止本部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交航字第11050133421號公告,並 自110年11月2日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年10月28日記者會宣 布事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本部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交航字第11050133421號有關為防治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 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 運具以及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之公告,並自110年11月2日生效。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部,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0.11.01. 交航字第11050138781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