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0.10.06. 交路字第1100028537號函
要旨
關於貴庭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人行道定義一案
主旨
關於貴庭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人行道定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l10年9月24日新北院賢行宜110年度交更一字第14號函。
二、經查 64年7月24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之修法理由,該款之騎樓應係指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並未區分騎樓之類型,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已將「騎樓」納入道路並同時劃入「人行道」,且第 1款騎樓是否屬於道路係經當地地方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就是否符合供公眾通行之性質認定,並非因法定騎樓、私設騎樓或徒具騎樓形式之騎樓而有不同,爰第 3款「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應係指是否屬供行人通行之性質認定,並未區分法定騎樓、私設騎棲或徒具騎樓形式之騎樓,併予說明。
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