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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0.09.30. 交航字第11050123761號公告(廢止)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 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 國道客運(含各轉運站)候車區、各航空站內候機室、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 飲食,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 公路客運、船舶 (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 外)等運具內、國道客運 (含各轉運站)候車區、各航空站內候機室 、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27日宣布事項。 公告事項: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27日宣布放 寬高鐵、臺鐵之車站付費區,如能維持適當社交距離,可開放飲食之 防疫管制措施。 二、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 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國道客運(含 各轉運站)候車區、各航空站內候機室、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 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 1項規定,處新臺 幣 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 ,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三、於前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 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四、本部110年9月3日交航字第11050110521號公告,並予廢止。 五、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部,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依交通部 110.10.18. 交航字第11050133421號公告發布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0.09.30. 交航字第11050123761號公告(廢止)由交通部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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