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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0.09.28. 交路字第1105012316號公告(廢止)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要旨

為兼顧民眾需求及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修正交通運具場站及觀光設 施活動相關防疫措施及裁罰規定表

主旨

為兼顧民眾需求及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修正交通運具場站及 觀光設施活動相關防疫措施及裁罰規定表。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27日宣布事項。 公告事項: 一、對象:於我國境內之全體民眾(含本國及外國之自然人、法人及非法 人團體)。 二、期間: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日期由本部另行公告。 三、公告對象應遵守附件所列事項,如有違反,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 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依附件所列罰則,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 四、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笠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五、本部110年9月6日交路字第11050113012號公告併予廢止。 〔依交通部 110.11.01. 交路字第11050139672號公告發布廢止,自110年 11月8日起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0.09.28. 交路字第1105012316號公告(廢止)由交通部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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