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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0.05.19. 交航字第1105006414號公告(廢止)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 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 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生效

主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 (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 ,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記者 會公布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補充本部109年12月1日交航字第10950153031號、110年5月1 2日交航字第11050059371號公告。 二、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 (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經 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 於食用完畢後儘速配戴口罩。 三、民眾於高鐵、臺鐵,及國道客運(含各轉運站)各車站付費候車區、 各航空站內候機室全部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 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 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配戴口罩。 四、於前二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 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依交通部 110.08.03. 交航字第11050094731號公告發布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0.05.19. 交航字第1105006414號公告(廢止)由交通部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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