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0.05.12. 交航字第11050059371號公告(廢止)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 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 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生效

主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 、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 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中華民國11 0年5月11日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1日記者會公布 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補充本部109年12月1日交航字第10950153031號公告。 二、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 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 域內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須喝 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配戴口罩。 三、於前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 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依交通部 110.08.03. 交航字第11050094731號公告發布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0.05.12. 交航字第11050059371號公告(廢止)由交通部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