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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0.03.11. 觀東管字第1100300043號公告(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發文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修正「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鼻頭角至三貂角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 制相關事宜」,名稱並修正為「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龍洞灣水域 、龍洞南口水域及福隆水域遊憩活動分區禁止及限制事項」,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主旨

修正「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鼻頭角至三貂角水域遊憩活動 分區限制相關事宜」,名稱並修正為「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 區龍洞灣水域、龍洞南口水域及福隆水域遊憩活動分區禁止及限制 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水域遊憩活動項目與範圍(詳公告圖示): (一)龍洞灣水域(A 區):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範圍(如附圖示), A1、A4點向龍洞漁港範圍西側邊界(A2點)及漁港外側消波塊 (A3點)延伸線之兩線間的海域,如座標A1~A4所示。 (二)龍洞南口水域(B 區):自高潮線向海延伸約200公尺範圍內, 如座標B1~B4所示,限制僅供游泳及潛水活動。 (三)福隆水域: 1.福隆沙灘前方水域(C 區):限制僅供游泳,如座標C1~C4 所示。 2.東興宮前方水域(D 區):限制僅供衝浪及立式划槳,如座 標D1~D4所示。 3.雙溪河水域(E 區):限制僅供獨木舟、水上腳踏車活動、 風浪板及立式划槳,如座標E1~E4所示。 二、違反本公告之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新 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本處105年6月15日觀東管字第1050300581號公告停止適用。 〔依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7.19. 觀東 管字第1110300501號公告發布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0.03.11. 觀東管字第1100300043號公告(停止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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