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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110.01.14. 四工交字第1100003965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發文日期 110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台 9線124k+400~145k+049(南澳~和平)、148k+845~154k+148(和中 ~和仁)、154k+854~158k+195(和仁~大清水)路段,自110年1月19日 上午9時起開放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通行

主旨

台 9線124k+400~145k+049(南澳~和平)、148k+845~154k+148 (和中~和仁)、154k+854~158k+195(和仁~大清水)路段,自 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起開放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通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公路法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開放車種 (一)台 9線124k+400~145k+049(南澳~和平):小型車、大客 車、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 (二)台 9線148k+845~154k+148(和中~和仁):小型車、大客 車、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 (三)台 9線154k+854~158k+195(和仁~大清水):機慢車、小 型車、大客車、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 (四)相關路段除前揭允許車輛外,禁止其他車種通行(執行公務 或緊急救難業務之車輛除外)。 二、禁止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及超尺度車輛通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110.01.14. 四工交字第1100003965號公告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於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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