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04.01. 交航(一)字第10981000391號公告
要旨
本部 108年 7月 4日交航(一)字第 10881001361號公告「臺北榮民總醫 院、溪頭米堤、東引、東莒、西莒、天龍、沙鹿童綜合醫院、臺北市地政 及災害應變中心聯合辦公大樓屋頂、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五權院區、部 立雙和醫院、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國軍高雄總醫院屋頂、高雄市應變 中心、亞東醫院、員林基督教醫院直昇機飛行場等15座飛行場四周禁止施 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一定距離範圍」,其關於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對遙控 飛機之列舉,自 109年 3月31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
本部 108年 7月 4日交航(一)字第 10881001361號公告「臺北榮 民總醫院、溪頭米堤、東引、東莒、西莒、天龍、沙鹿童綜合醫院 、臺北市地政及災害應變中心聯合辦公大樓屋頂、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五權院區、部立雙和醫院、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國軍高 雄總醫院屋頂、高雄市應變中心、亞東醫院、員林基督教醫院直昇 機飛行場等15座飛行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一定距離 範圍」,其關於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對遙控飛機之列舉,自 109年 3 月31日起停止適用。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 3項。 公告事項:有關遙控無人機之管理,本部民用航空局業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99條之13第 1項規定以 109年 1月30日管制字第1095001347號 公告飛行場四周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一定距離範圍 ,並自 109年 3月31日起生效,爰旨述公告關於有礙飛航安全 物體對遙控飛機之列舉,自 109年3 月31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