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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03.23. 交航字第1095003310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公告委任本部航港局辦理海岸電臺業務,並自中華民國 110年 1月 1日起 生效

主旨

公告委任本部航港局辦理海岸電臺業務,並自中華民國 110年 1月 1 日起生效。 依據: 一、商港法第57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 1項及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依商港法第57條規定:「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主 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海岸電臺及任務管制 中心業務」。 二、本部爰依前揭規定,自 110年 1月 1日起委任本部航港局辦理海岸 電臺業務。 三、針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部航政司(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 愛路 1段50號12號,電話:02–2349235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9.03.23. 交航字第10950033101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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