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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109.01.03. 四工交字第108009454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發文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公告台 9線蘇花改南澳–和平及和中–大清水路段,自通車後開放行駛車 種

主旨

公告台 9線蘇花改南澳–和平及和中–大清水路段,自通車後開放 行駛車種。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及公路法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台 9線(南澳–和平)及(和中–大清水)路段,通行車種如下: (一)台 9線124k+400~145k+049(南澳–和平):小型車、大客車 。 (二)台 9線148k+845~154k+148(和中–大清水):小型車、大客 車。 (三)台 9線154k+854~158k+195(仁水隧道):小型車、大客車、 機慢車。 二、除前揭車種外,其餘車種禁止通行(執行公務或緊急救難業務之車 輛除外)。 三、禁止載運危險物品或超尺度車輛通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109.01.03. 四工交字第1080094541號公告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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