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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8.07.04. 交航(一)字第10881001361號公告

會議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公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溪頭米堤、東引、東莒、西莒、天龍、沙鹿童綜合醫院、臺北市地政及災害應變中心聯合辦公大樓屋頂、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五權院區、部立雙和醫院、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國軍高雄總醫院屋頂、高雄市應變中心、亞東醫院、員林基督教醫院直昇機飛行場等15座飛行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一定距離範圍」

主旨

公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溪頭米堤、東引、東莒、西莒、天龍、沙 鹿童綜合醫院、臺北市地政及災害應變中心聯合辦公大樓屋頂、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五權院區、部立雙和醫院、內政部消防署訓練 中心、國軍高雄總醫院屋頂、高雄市應變中心、亞東醫院、員林基 督教醫院直昇機飛行場等15座飛行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 體之一定距離範圍」,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 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二、各飛行場以飛行場經緯度座標為中心,半徑 1公里之圓形範圍以內 ,自地面起,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三、臺北榮民總醫院、溪頭米堤、東引、東莒、西莒、天龍、沙鹿童綜 合醫院、臺北市地政及災害應變中心聯合辦公大樓屋頂、中國醫藥 大學附設醫院五權院區、部立雙和醫院、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 國軍高雄總醫院屋頂、高雄市應變中心、亞東醫院、員林基督教醫 院直昇機飛行場等15座飛行場名冊如附件。 〔依交通部 109.04.01. 交航(一)字第10981000391號公告發布其關於 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對遙控飛機之列舉,自109年3月3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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