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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8.01.17. 觀澎管字第1070300629號公告(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發文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主旨

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水域遊憩活動限 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8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活動範圍:自嵵裡休憩中心管理室向東海堤之第 9個岸堤入口 為A點,向西南延伸之距離180公尺為B點,並由B點向西北接至潮間 帶高潮線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詳如附圖) 。 二、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騎乘拖曳傘、水上摩托 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活動。 三、另於每日上午11時至下午 3時,嵵裡沙灘海域不得從事動力型水域 遊憩活動。 四、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 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依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7.28. 觀澎管字第11103 004221號公告發布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8.01.17. 觀澎管字第1070300629號公告(停止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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