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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7.07.18. 交路字第1070017881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關於貴署函為苗栗縣警察局詢問汽車於機車優先道臨時停車是否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苗栗縣警察局詢問汽車於機車優先道臨時停車是否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7年6月12日警署交字第1070101166號函。

二、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1規定,「機車優先道」係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原則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汽車當不得占用機車優先道臨時停車,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依該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處罰,應無疑義。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7.07.18. 交路字第1070017881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