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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7.07.03. 觀鵬管字第1070300354號公告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

主旨

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分 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活動分區限制事項:A1及A2區域限制僅得於06:00~19:00從事橡 皮艇、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其他區域,非經本處許可,不得從 事各類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 二、違反上述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 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航行潟湖水域之船舶,應主動避讓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人員、器具 及相關設施,以維護水域遊憩安全。 四、本處107年2月8日觀鵬管字第1070300057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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