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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7.05.23. 交路(一)字第1078200234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增訂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 准之特定活動類型

主旨

增訂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報經地方主管 機關核准之特定活動類型,並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生效。 依據: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3項。 公告事項:增訂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報經地方 主管機關核准之特定活動類型,增訂事項如下: (六)舉辦暫時性大量人潮聚集,預估每場次聚集三千人以上 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體育競技活動、演唱會、音樂會等 娛樂活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7.05.23. 交路(一)字第1078200234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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