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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7.04.26. 觀鵬管字第107030019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發文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修正禁止損壞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內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之行為

主旨

修正禁止損壞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內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之 行為,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1項。 二、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4條、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於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內位屬屏東縣東港鎮嘉南段 1地號國有土地之 潟湖水域範圍禁止水產養殖之行為。 二、非經本處許可有前項行為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 1項規定處 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7.04.26. 觀鵬管字第1070300191號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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